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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黔地税函[2003]283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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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7:03:57 |
| 信息简介: | 对于我省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承接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所占比例过大,对其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实行按预收收入利润率不得低于15%计算预征企业所得税有困难的问题,省局将在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另行下文,目前仍按总局通知第二条规定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