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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黔地税发[2003]58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部分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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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7:03:55 |
| 信息简介: | 从2003年1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和监督。凡已经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必须依法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