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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黔国税发[2004]104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煤炭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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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7:03:40 |
| 信息简介: | 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对于证照齐全的,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