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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黔国税发[2005]72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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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7:03:27 |
| 信息简介: | 税收证明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具。县级或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并转有关部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