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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黔国税发[2005]84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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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7:03:26 |
| 信息简介: |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审批企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持证人已经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经办部门、经办人以及经办时间,并加盖经办部门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