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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黔地税发[2006]75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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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7:03:06 |
| 信息简介: | 主管税务机关对未完工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应先按以下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