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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2007]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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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7:02:56
信息简介: 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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