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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黔经贸资源[2006]51号 贵州省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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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7:02:51 |
| 信息简介: | 新建的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合理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机组)的装机容量,企业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可持认定证书办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