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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黔国税发[2006]204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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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7:02:50 |
| 信息简介: | 需要逐级上报省局审批最高限额的,地市级税务机关需提供除企业报送资料外的核查材料,材料上须有两人以上的核查人员签字,原则上不得委托县级税务机关实地核查。为了方便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上报的《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中需列明开票限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