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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黔国税函[2008]138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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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7:02:29 |
| 信息简介: | 各代收费银行省分行可在《专用发票》和委托收费单位印制的企业衔头发票中任选一种发票使用。发票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应由各代收费银行省分行报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