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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黔财综[2008]56号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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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7:02:23 |
| 信息简介: |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