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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黔国税发[2009]122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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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7:02:12 |
| 信息简介: | 对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由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分局、所)审核。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相关资料,但最迟不得超过汇算清缴截止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