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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黔财税[2010]1号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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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7:02:11 |
| 信息简介: | 对已确认的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公益性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公益事业接受捐赠收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票据使用单位向省财政厅购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