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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黔国税函[2010]283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税收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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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7:02:05 |
| 信息简介: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 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