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黔地税发[2012]25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州省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黔地税发[2012]25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州省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7:01:52 |
| 信息简介: |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法定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对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下称纳税人)代收代缴车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