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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黔高法[2012]136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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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7:01:47
信息简介: 用人单位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前的劳动争议,分立后分担分立前用人单位劳动权利义务明确的,由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承受劳动权利义务不明确的,将分立后的各单位共同列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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