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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销行为增值税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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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7:01:45 |
| 信息简介: | 对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有随同销售机动车赠送货物的,可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税合计”栏大写金额后写明“含赠品”,并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