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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7]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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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7:00:05
信息简介: 保险公司退保业务发生之前已实际支付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退保业务发生之后再支付与该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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