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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2007]9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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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6:59:58
信息简介: 如遇特殊情况,外汇局无法传输经电子签名和加密的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而以其他方式向国税局提供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时,应附送加盖“已核销”章的《核销数据清单》,国税局据此审核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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