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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办发[2007]5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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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6:59:56
信息简介: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07年9月底以前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在《条例》施行前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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