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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遗失税务票证刊登声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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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6:59:56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发生普通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如实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见《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发[2011]72号),并将纳税人的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份数、发票起始号码等信息在国税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作废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