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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2007]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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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6:59:45
信息简介: 自2007年5年1日起,对上述船运公司从事上述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成本。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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