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国税函[2007]8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抵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国税函[2007]8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抵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4 06:59:43
信息简介: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金融保险企业,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先将总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非国债经营收入盈亏相抵,相抵后如还有亏损,再用国债利息收入抵补未抵补完的剩余亏损。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