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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7]8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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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6:59:42
信息简介: 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本期依据保险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大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余额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小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部分,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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