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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黔国税函[2015]139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纳税信用评价补评复评及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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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6:59:36 |
| 信息简介: | 符合前述补评对象的纳税人,在当前状态消除后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补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补评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开展情况核实工作,并将核实情况及补评建议上报市(州)级税务机关,市(州)级税务机关收到核实情况及补评建议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情况及意见上报省局,省局在7个工作日内对补评结果进行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