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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黔国税函[2015]225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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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6:59:34 |
| 信息简介: | 申请退税前12个月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所列技术要求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由纳税人自行向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检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