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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7]9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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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6:59:33
信息简介: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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