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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7]9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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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6:59:17
信息简介: 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但按税收协定(安排)及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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