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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7]9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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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6:58:45
信息简介: 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来说是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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