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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2007]1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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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6:58:35
信息简介: 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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