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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商企字[2007]23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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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6:57:41
信息简介: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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