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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2007]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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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6:57:11
信息简介: 各保险公司现存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在办理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可以在开具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时, 在“附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额(小写);需要缴纳滞纳金的,同时注明滞纳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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