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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7]12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0版)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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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6:56:02
信息简介: 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在通过函调系统起草并发送发函、催办函时,还应当通过系统打印纸质函件、加盖公章后按照国税发[2006]165号文件有关规定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回函地税务机关)邮寄纸质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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