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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7]12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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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6:56:01
信息简介: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列入税务总局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有关资料要逐月完整上报税务总局。各地降低标准扩大范围自行增加的监控企业,有关资料可以一同上报税务总局,但在《基本信息表》的“监控级次”中要明确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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