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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税管函[2007]258号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办理内销远洋船舶进口关键设备及部件减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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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6:55:45
信息简介: 进口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在按照总署下发的当年年度减免税清单核对上述集团公司出具的《减免税办理证》所列进口产品无误后,出具《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仍可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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