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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发[2007]40号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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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6:55:37
信息简介: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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