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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2008]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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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6:55:02
信息简介: 深圳市、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内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原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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