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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8]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手机短信充值服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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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6:54:17
信息简介: 你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连连科技有限公司代理手机短信充值服务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浙地税发[2008]3号)收悉,批复如下: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提供的代理通讯话费手机短信充值服务,属于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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