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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2008]9号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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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6:54:16
信息简介: 对其他2007年7月1日前签订的、且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合同期限超过1年,价格不可更改的长期出口合同,凡在2008年2月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经审核无误,特批准予凭出口合同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按2007年7月1日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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