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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预[2008]23号 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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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6:53:50
信息简介: 原实行独立核算、就地纳税的跨省市总分机构内资企业,其分支机构缴纳的2007年及以前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仍就地缴纳,并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照60:40比例风分享;原实行汇总纳税的跨省市总分机构内、外资企业,其缴纳的2007年及以前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继续实行汇总纳税,并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照60:40比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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