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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税委会[2008]3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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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6:53:42
信息简介: 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具体清单见附件),进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上述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不得转入(或销售给)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或以保税方式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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