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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2008]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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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6:53:05
信息简介: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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