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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黔财税[2016]22号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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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6:52:14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