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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黔财税[2016]23号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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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6:52:13 |
| 信息简介: | 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