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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黔财税[2017]27号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税务局 民政厅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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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6:51:23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