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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黔府发[2018]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贵州省环境保护税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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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6:51:18 |
| 信息简介: | 贵州省所有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缴纳的环境保护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省、市、县20∶20∶60比例分享。以上财政体制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和我省体制改革及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