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国税函[2008]5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国税函[2008]5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6:50:40 |
| 信息简介: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