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财税[2008]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财税[2008]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4 06:50:19
信息简介: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