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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8]6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金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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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6:49:59
信息简介: 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产按市场公允价进行估算,如果其价值不足以清偿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由金融企业出具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可将应收债权全额确定为呆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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