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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汇发[2008]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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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6:49:53
信息简介: 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或者划出资金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单证外,企业还应向银行提供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和邮寄货物清单。银行登录核查系统,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收汇金额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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